中国跆拳道协会

更新时间:2024-07-09 09:42

中国跆拳道协会(英文: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于2004年在北京成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非赢利体育社团,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历史沿革

2004年,中国跆拳道协会成立。

2013年12月20日,中国跆拳道协会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2018年2月9日,中国跆拳道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9年1月19日,中国跆拳道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22日至2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举行中国跆拳道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2024年3月23日,第五届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单位或代表单位推选的协会负责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协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个人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或解散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执委会由主席、若干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执委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批准协会各专项委员会职能和内部规定;

(十一)制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等;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等组成,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执委会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组织会员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对所辖区域或行业内跆拳道运动行使管理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跆拳道协会及其他全国行业跆拳道协会或组织;高等院校跆拳道协会或组织等;具有合法地位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群众组织和团体等;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在跆拳道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企业等,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积极参加跆拳道项目的个人,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分为:

1. 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全国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

2. 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全国各市、县级、高等院校等跆拳道协会;

3. 职业单位会员:全国各跆拳道俱乐部、道馆、训练中心等健身训练机构,从事跆拳道运动运营推广的企业。

(三)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个人会员、业余个人会员、青少年个人会员、普通个人会员。

1. 专业个人会员:获得中国国内外跆拳道比赛名次的运动员可申请为专业个人会员;

2. 业余个人会员:获得协会举办的中国全国性业余比赛名次的、或被协会授予一定段位级别的业余运动员或爱好者,可申请为业余个人会员;

3. 青少年个人会员:获得协会举办的中国全国性各类比赛名次或被协会授予一定段位级别的青少年,可申请为青少年会员;

4. 普通个人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跆拳道事业,对项目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人士。

(一)申请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本,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批复函);章程和各项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承诺接受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跆拳道组织的详细信息。

(二)申请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获奖证书、等级或段位证书。

(三)经协会资格审查、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2.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4. 参加或接受协会委托承办中国国内外跆拳道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5. 参加协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 获得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7. 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跆拳道赛事、活动以及俱乐部、道馆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跆拳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区域性单位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协会必须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 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发展注册会员;

9.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10. 查阅协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执委会决议、主席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

11. 在协会讨论决定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作出处理决定时,受处理会员有权进行申辩、提出调查申请;

12. 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协会;

13. 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享有上述单位会员权利中的1、2、3、5、6、9、10、11、12、13条款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跆拳道组织和其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协会章程及规定和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三)开展跆拳道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支持和参加跆拳道职业赛事,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和执行协会制定的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等级评定、段位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跆拳道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五)负责所辖范围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六)作为协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七)服从协会的生效裁决和决定;

(八)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业务资产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跆拳道项目的管理,研究和制定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与发展规划;

(二)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等级与段位认证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

(三)主办中国全国性跆拳道赛事、与会员合作举办地区性(含跨地区)跆拳道赛事(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参赛的各省市协会、行业协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制订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他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与世跆联、亚跆联以及各会员合作,举办各类国际、中国国内跆拳道赛事及职业联赛;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和创办国际精品赛事;

(四)组建、管理、运营中国国家跆拳道队,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跆拳道运动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解释和实施世跆联、亚跆联的跆拳道竞赛及裁判规则;制定国际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技术等级、段位标准和培训计划,做好跆拳道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六)推广普及跆拳道运动,指导、规范、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推动青少年及业余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培养跆拳道爱好者;对中国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跆拳道项目训练、比赛、场地的器材装备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推动中国跆拳道项目现代化;提升项目装备的智能科技水平;在专业、业余、青少年三个不同范畴,推动项目装备技术的提升;加强对协会主办赛事的衍生权益的再开发工作,推动中国跆拳道产业健康发展;

(八)组织跆拳道项目产业专题研究工作,培育与跆拳道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赛事、相关装备用品、运动培训的产业化发展,结合职业竞赛,开展多种经营,为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九)加强跆拳道文化建设,做好项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会员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针对有违世跆联、亚跆联及协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涉及赛风赛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十二)在协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跆拳道运动有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十三)完成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和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商业权利开发收入和投资企业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建设成就

赛事活动

2008年1月28日至31日,在天津市南开大学体育馆举行2007年全国大众跆拳道冠军赛。

2015年8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高级科技技术学校举行2015年全国青少年跆拳道锦标赛。

2019年10月19日至2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全民健身中心举行2019全国青年跆拳道锦标赛。

2019年11月7日至9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培华学院举行2019 年“一带一路”中国跆拳道公开赛。

2019年12月21日至26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国际博览中心B4馆举行2019年全国跆拳道冠军总决赛。

荣誉表彰

2010年,中国跆拳道协会获中国国家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为表彰在跆拳道项目备战2012年伦敦奥运会工作期间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中国跆拳道协会秘书处提名,并经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批准,决定授予北京市什刹海体校等22个单位“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授予王志杰等44位同志“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

培训活动

2019年5月1日至7月31日,在北京体育大学国家训练基地举行第三期中国国家跆拳道队集训。

2019年8月25日至9月4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特战海天跆拳道训练基地举行2019年全国青少年跆拳道训练营。

2019年9月23日至27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举办2019年全国跆拳道教练员岗位培训班。

2019年12月1日至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2019年跆拳道竞技国家级裁判员(晋升/复训)培训班。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徽设计灵感来自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印章。印章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有承诺、诚信的含义。同时融入了跆拳道和武术动作拳面造型,实现了传统文化与体育精神的完美结合。会徽取自中国古代礼器玉琮造型,君子尚玉,取其谦谦君子,温润如玉,体现跆拳道运动以礼为先的项目文化。会徽的基本形象来自商周青铜器上普遍出现的装饰纹,简明、质朴,体现对大自然的崇敬,喻意协会基业长青、健康发展。会徽基础由线条组成,以朱文(阴文)作为观看角度,会标由三组装饰纹上下组成,取义《道德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以白文(阳文)作为观看角度,会徽由两组相互交融的装饰纹作为骨干组成,取义以会员为中心,中国全国跆拳道大家庭团结奋斗。

精神理念

遵守中国国家有关体育政策,遵守世跆联章程、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中国奥委会政策、策略及战略意图;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跆拳道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推动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跆联和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国争光,为民健康,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中国跆拳道事业健康发展。

协会领导

获奖荣誉

2021年12月15日,积极响应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号召,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减免和降低涉企收费,以实际行动减轻企业负担受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通报表扬。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