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5-12 22:07

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级的纪律检查机构,成立于1927年,撤销于1928年,再成立于1955年,又取消于1969年。

主要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简称中央监委或中监委。中国共产党最高监察机关。其任务和职权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督机关的决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以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的党员的监督工作。

机构沿革

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最早成立于1927年5月。1927年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这次大会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级的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王荷波杨匏安张佐臣许白昊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为委员,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为候补委员。王荷波任主席,杨匏安任副主席。1928年中共六大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党内监督机构,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

1955年3月,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6年9月,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董必武任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监察机关瘫痪,监察工作被完全否定。1969年1月,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提交《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4月,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取消有关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7月,中央监察机关被取消。

历史意义

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创立,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大创举。中共五大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一套以两委(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开始走向正规的重要标志。监察制度的建立,将严格党的纪律作为全体党员及全体党组织最重要的义务,能够有效地清除党内违纪分子和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纯洁性和革命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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