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更新时间:2020-12-20 02:54

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央编办综函字〔2007〕133号)是中央编办的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宁夏自治区编办提出在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摘自中央编办综函字〔2007〕133号)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