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足戒

更新时间:2024-08-29 16:27

具足戒,是指佛教对比丘(和尚)、比丘尼(尼姑)受持的戒律,因为这些戒律与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所以称具足戒。关于具足戒的条目,虽然各地都有不同,但大致内容是相同的。

戒律介绍

具足戒又称近具戒、大戒,略称具戒。为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的戒律,因与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 具足戒的内容,南北传佛教所传的戒本各异,按《四分律》所载,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条,共分为八大类:

一、波罗夷,指戒律中的根本罪或极大之罪,犯此类戒者要被逐出僧团

二、僧残,指比波罗夷轻一些的罪行,僧残的意思就是犯此类戒者还有残余的法命。

三、不定,是指已经犯戒但犯戒程度还不明确的行为。

四、舍堕,是指由于贪心而追求财物的行为。

五、单堕,是指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戒。

六、波罗提提舍尼,意译为“悔过”,是轻微的过失,主要涉及佛教关于饮食等方面的规定,犯此戒者只需向一僧忏悔即可。

七、众学,是较轻的过失,所涉及的是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极细微的事情。

八、灭诤,是为裁断有关僧尼犯戒等之诤议而设的七种方法,称之七灭诤法。

分类

1.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淫、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

2.僧伽婆师沙:意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简称僧残。僧众犯了这方面的戒,等于一位残废者一样,是次于波罗夷的重罪。《毘尼母论》说:“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名之为残。”犯此罪者,若得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罪,是名“僧残”。譬如不真实的情况,随便诬赖别人、毁谤别人,就犯了僧残罪。

3.不定:谓实犯与否及所犯何戒犹未审明,尚在怀疑判断之中。有屏处不定戒、露处不定戒二种。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没有这一类。

4.舍堕:音译为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种。此戒乃警戒由于贪心而集贮无用的长物,助长生死之业,于是堕落三途,故舍弃此等的财物、贪心、罪业,称为舍堕。犯此罪皆与衣、钵等物品有关,故罚以没收物品,并于大众中忏悔。例如把多余的钵或衣服收藏起来,不肯转送给他人,超过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这条戒。

5.单堕:为波逸提之一。与前述舍堕不同的是,此法无物可舍,但乞忏悔,故名单堕。也就是说,舍堕必须舍去犯戒的财物,而单堕则只要向他人忏悔,即可以得到清净。

6.波罗提提舍尼:简称提舍尼。意为向彼悔、对他说。犯此过错者,必须向一人发露忏悔,是轻罪的一种。

7.众学:规定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常习学,故称众学;又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故特以学为名。属突吉罗的轻罪。众学法相当于今日的生活须知,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规范。众学的数目及内容,因事多而细小,因此诸律所载相异之处不少,其中《四分律》总为百戒,故一般称百众学法。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的百众学法不相同。

8.灭诤:止灭僧尼诤论所设的方法规定。因有七种,又称七灭诤。所谓灭诤法即大家意见不合,争执起来时,要面对面坦诚布公地互相表白说明,解除彼此之间的误解。一旦化除争执,事后则不可再有议论,不可背后再搬弄是非。

以上八类合为五篇,即: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与突吉罗。

五篇再开为七聚,有: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提舍尼、恶作、恶说等。兹表列如下:八 类 五 篇 七 聚波罗夷———波罗夷———波罗夷僧 残———僧 残———僧 残不 定 偷兰遮舍 堕———波逸提———波逸提单 堕提舍尼———提舍尼———提舍尼众 学———突吉罗———恶 作灭 诤 恶 说

告诫

告诫随文取义者:

“若人有信心恒生惭愧好学戒律者。佛法得久住。是故人欲得佛法久住。先学毗尼藏。”(《律》)佛陀圣戒乃佛陀正法律存在的标志,自然也就成了魔子魔孙首先要大力加以破坏的,因此也就逐渐地产生了出家人不得为在家讲比丘戒,在家人不得看出家戒之类的谬论产生,并被以讹传讹地混入经律之中,以至于“如牧牛女多加水乳。诸恶比丘亦复如是。杂以世语错定是经。令多众生不得正说正写正取尊重赞叹供养恭敬。”“如彼牧牛贫穷女人展转卖乳。乃至成糜而无乳味。”(《大般涅槃经》)

附文一:

“佛告诸比丘。依止舍卫城者皆悉令集。以十利故与诸比丘制戒。乃至已闻者当重闻。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说。除僧羯磨。波夜提。比丘者如上说。知者若自知若从他闻。粗罪者。四事十三事。未受具足者。除比丘比丘尼。虽比丘尼受具足亦不得向说。说者语前人令知。除僧羯磨。羯磨者若白不成就。众不成就。羯磨不成就。是不名羯磨。若白成就众成就羯磨成就。是名羯磨。世尊说无罪。波夜提者。如上说。若比丘知他粗罪。僧未作羯磨者。不得说彼粗罪。若有人问。某甲比丘犯淫饮酒者。应答言。彼自当知。若僧已作羯磨者。不得循巷唱说。若有问言。彼比丘犯淫饮酒者。比丘应问彼言。汝何处闻。答言。我某处闻。比丘应答言。我亦如是处闻。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说比丘四事十三事。得波夜提。说三十尼萨耆九十二波夜提。越毗尼罪。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众学威仪。越毗尼心悔。说比丘尼八波罗夷十九僧残。得偷兰罪。三十尼萨耆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提舍尼众学威仪。得越毗尼心悔。说沙弥沙弥尼十戒。得越毗尼罪。下至俗人五戒。得越毗尼心悔。是故说。”(《律》)

附文二:

“从今日后不听向未受具足人说得教语汝不得作非梵行不得盗不得杀生不得妄语。如是比得为说。若为未受具足人。说波罗提木叉五篇名者。越毗尼罪。是名未受具足人。太早者。”(《律》)

再看看印光大师的辨证观点:

律藏不许未受戒者看,一则恐其未明远理之人,见其因犯制戒之迹。不知乃大权菩萨,欲佛制戒以淑后世,遂现作不如法相,以启如来立制以垂范耳。由其未明此理,唯据近迹。遂谓如来在世,佛诸弟子多有不如法者。从兹起邪见以藐视僧伦,则其罪不小。二则律藏中事,唯僧知之。倘令未为僧者阅之,或有外道假充比丘,作不法事,诬谤佛法,则其害非小。故此严禁而预防耳。至于好心护法,校正流通,何可依常途为例。若执定此语,则律须僧书僧刻,僧印僧传,方可不违佛制矣。天下万事,皆有一定之理。而当其事者,须秉一定之理,而行因时适宜之道。理与权相契,法与道相符,斯为得之。律中必有明文,光以目昏,未能遍阅。蕅益毗尼集要,亦有此议,亦不须检查。但无上不明远理,只据近迹。及欲知佛法中机密之事,拟欲假充比丘等过。则放心安意,校正流通。其功德无量无边,何须过虑。然须缄默,不可以律中文相,对无知无识之人宣说。及泛泛然录之于寻常文集中,以启无知人妄造口业之衅。世出世间,理皆有定,法皆无定。大而经国治世,小而一饮一啄,莫不如是。何独于律藏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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