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9-10 20:38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市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简称市金融局)牌子。

主要职责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市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简称市金融局)牌子。

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京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与金融监管相关工作。研究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推动本市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指导、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和发展。指导推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

(三)统筹推进本市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产业)投资规范发展。

(四)统筹发展本市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小微金融。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与发展。指导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精准帮扶和扶贫。

(五)统筹推进本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社会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发展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六)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平台,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要区域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七)协调、指导金融服务本市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推进本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

(九)研究制定本市金融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指导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进驻。监测分析各金融功能区发展情况。

(十)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审批工作,并依法依规监管。配合推进市属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职责。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

(十一)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加强监管。

(十二)牵头负责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本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任领导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正局长级):聂杰英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景祥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王颖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韩旭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挂职):张颖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金融运行监测和重要课题研究。

(三)法制处。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金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金融宣传工作。

(四)金融发展协调处。统筹推动优化本市金融营商环境。统筹推进金融功能区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指导金融功能区建设和发展。承担区域金融合作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负责与中央驻京金融管理部门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精准帮扶和扶贫,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

(五)银行保险处(金融机构服务处)。牵头负责在京金融机构服务工作,拟订促进本市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为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引导协调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在京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推动本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拟订和实施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统筹推进本市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六)资本市场处(上市工作处)。负责协调推进本市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工作。负责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指导企业发行、运用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推进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和股权转让工作。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产业)投资规范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七)金融科技处。统筹推进本市金融科技规划发展和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金融科技发展动向,推动金融科技工作信息共享,并预警潜在风险。负责金融监管科技制度的设计与实施。负责本市金融统计与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推进科技金融创新与服务工作。

(八)行政审批处。拟订金融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审批标准、风险标准及工作规范。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审批工作。

(九)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一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监管及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统筹发展普惠金融,推动本市小微金融发展。拟订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发展。

(十)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二处。负责对辖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及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指导、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发展。

(十一)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三处。负责对辖区内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及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引导协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

(十二)金融风险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本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体系,研究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配合推进市属金融机构重组。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风险处置、业务发展、信息共享等协调机制。负责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调查消费者投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统筹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

(十三)应急打非处。负责本市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拟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

(十四)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本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及金融人才引进工作。

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职能转变

1、强化属地金融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

2、加强本市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落实非法集资防范处置的责任,及早发现、妥善处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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