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

更新时间:2021-04-26 14:59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和解决有各种精神障碍的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是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精神病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狭义的司法精神病学也指法医精神病学,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内容,重点在于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中的地位、能力问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为司法部门进行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所见的各种精神疾病,往往由于产生于拘捕、审讯、监禁、执行刑罚的特殊环境中,其临床表现常与通常精神病临床所见不同,而具有某些特点。例如反应性精神病比较多见,还可见到通常罕见的短暂性精神活动障碍,以及精神病的伪装。对诈病需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鉴别其真伪。此外,是否需要对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设置监护,也须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

任务

【1】对怀疑为精神不正常的当事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定其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并判定其有无责任能力;

【2】对判明患有精神病的违法犯罪分子或关押中的人犯提出适宜的治疗方法;

【3】对犯罪以后产生精神疾而尚未判决的刑罚的意见;

【4】对怀疑精神不正常的民事当事人判定其有无行为能力,从而确定有关的继承、遗嘱、合同、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对怀疑有精神病的受害人、证人、检举人、自首人进行检验,从而核定其陈述的真实可靠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疾病是由于各种内外致病因素的影响,大脑活动发生障碍,导致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的失调或紊乱而呈现的病症。按照病因及临床表现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为4大类:①重性精神病,简称精神病;②神经官能症;③精神发育不全;④病态人格,又称变态人格。由于所患精神疾病不同,其法律能力也不相同。

病态人格

又名变态人格、人格障碍。一种从青少年时期开始,以情感和意志活动为主的人格异常,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其思维和智力活动并无异常。病态人格的临床表现及分型较多。司法鉴定中多见的为暴发性病态人格,主要表现为性格急躁,常因微小的精神因素而勃然大怒,甚至爆发剧烈的攻击行为而无法克制,事过境迁又后悔莫及,但以后又可能再犯,从不吸取前车之鉴。在这种人格的基础上,有时伴发反应性精神病。此外,还有一类与病态人格有联系的性变态,可能发生鸡奸(同性恋)、强奸幼童(恋童癖)、偷窃异性贴身衣物(恋物癖)、在异性面前暴露阴部(露阴癖)等行为。对病态人格及性变态者,一般都判定为有责任能力,但在中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并不多见。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