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

更新时间:2024-05-13 15:50

客户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类户口,与主户相对而言,泛指非土著的住户。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其中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

名词解释

【拼音】:kè hù

【注音】:ㄎㄜˋ ㄏㄨˋ

基本解释

◎ 客户

(1) [Tenant-farmer Family]∶

唐宋

以前指流亡他乡或以租佃为生的人家(跟“住户”相对)。

(2) [Customer]∶顾客,客商。

(3) [Settlers from other places]∶旧指外地迁来的住户。

详细解释

(1) 唐 宋 时户籍中并有主户、客户的区别。客户多指无地佃客。

《晋书·王恂传》:“ 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数百。” 唐柳芳《食货论》:“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宋史·食货志上一》:“ 真宗 景德 初,诏诸州不堪牧马闲田,依职田例招主客户多方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

(2)泛指由外地迁来的住户。

方岳燕来巢》诗:“吾贫自无家,客户寄村疃”。

清 富察敦崇 《燕京岁时记·祭灶》:“京师祭灶仍沿用旧俗,禁妇女主祭。其祀期用二十三日,惟南省客户用二十四日”。

李广田没有太阳的早晨》:“ 黄 家是客户,住在 毛老爷 家的花园里”。

(3)厂商或经纪人对往来主顾的称呼。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一:“他们办事总是这么慢, 汕头 这个码头靠 香港 那么近,来往又方便,还有 广州 客户,有啥困难”?

羊城晚报》1984.4.17:“他见到 新疆 客户代表,对方开口就说:‘这几天你们忙,定货迟两天发出不要紧”。

客户细分

客户与企业关系细分

(1)一般客户(零售消费者)

这类客户一般是个人或家庭,主要购买企业的最终产品或服务。

(2)企业客户

这类客户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并非用于自身消费,而是在其企业内部将够得的产品附加到自己的产品上,再销售给其他的客户或企业。

(3)内部客户

这类客户是指企业(联盟企业)内部的个人或业务部门,他们需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

(4)渠道分销商和代理商

这类客户一般是不直接为企业工作的个人或机构,通常无需企业为他们支付工资,他们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目的就是进行销售获利,或是作为该产品或服务在一个地区的代表或代理。

客户的价值细分(金字塔模型)

(1)重要客户

这类客户的数量不多,但消费额在企业的销售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对企业贡献的价值也很大。他们位于金字塔的顶层,一般情况下占企业客户总量的1%左右。

(2)次重要客户

这类客户指的是除VIP客户以外,消费金额所占比例较多,能够为企业提供较高利润的客户。这类客户约占企业客户总量的19%。

(3)普通客户

这类客户的消费额所占比例一般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利润,占企业客户总量的30%左右。

(4)小客户

这类客户人数众多,但是能为企业提供的盈利却不多,甚至企业不盈利或亏损,他们位于金字塔的底层。

*部分学者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

客户的价值细分(矩阵模型)

构成客户价值的当前价值和潜在价值是价值细分的两个具体维度,每个维度分成高、低两档,由此可将整个客户群分成四组,细分的结果用一个矩阵表示,称为客户价值矩阵。根据“二八定律”白金客户、黄金客户数量不多,约占20%,但为企业创造的利润却要占到企业总利润的大约80%,这两类客户属于最有价值客户。铁质客户、铅质客户在数量上占了绝大数,约占企业客户总数的80%,但他们为企业创造的利润大约只占企业总利润的20%.

(1)白金客户

这类客户对企业最有价值,为企业创造利润最多。

(2)黄金客户

这类客户对企业的价值次之,也是客户的利润大户。

(3)铁质客户

这类客户属于最有潜力的客户,未来有可能转化为白金客户、黄金客户,但就当前来说带给企业的利润很少。

(4)铅质客户

这类客户对企业的价值最小,是企业的微利或无利客户。

产品服务客户细分

依据企业对客户的不同反应将客户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屈从型

(2)关怀型

(3)适应型

(4)冷漠型

客户的区分方法

行为区分法

(1)RFM分析

(2)客户价值矩阵分析

(3)聚类分析方法

词源和历史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类户口 ,泛指非土著的住户。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唐玄宗开元时,正式出现客户称呼。其中的寄庄、寄住户是地主,客户大多是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农。唐玄宗时曾进行大规模的括户,将客户变为编户,称附籍客户,其赋税负担在一定期限内有所优免。德宗建中初实施两税法,客户和土户同样要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至于无产客户(佃客、雇客)虽然继续存在,因为不是两税户,一般没有正式编入国家户籍。此时的“土客”乃是土著户和客籍户之分,有的史书记为“主客”。

玄宗以前没有客户这一名称﹐但背井离乡逃往外地的人﹐两汉以来历代常有记载﹐通常称为“流庸”﹑“流民”﹑“逃户”﹑“浮户”﹑“浮浪人”﹑“浮客”﹑“浮寄人户”等等﹐他们基本上都是劳动人民颜师古解释汉代的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杜佑认为隋代的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可见长期以来不少逃亡人民在外地当雇工或佃农﹐唐代也同样如此。“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佣假取给﹐浮窳求”﹐就是指的雇佣和佃作劳动。玄宗开元时﹐正式出现客户称呼以后﹐“浮人”﹑“浮客”等在社会上也仍然没有根绝。 唐代社会上有为数不少的寄庄﹑寄住户﹐离开本地在异乡设置田庄﹐他们是地主。但劳动人民在唐代客户中居大多数﹐他们或逃往宽乡垦殖荒地﹔或在外地买到小块田业进行耕作。唐政府将他们一律收为编户﹐唐玄宗统治时﹐凡是逃户垦殖的地区都就地设立州县﹐在华北﹑特别是在江南﹐不少州县是由逃户所聚而设置的。所有这些被改编为百姓的客户﹐大多是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农。

武则天统治末年﹐曾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开创了唐玄宗开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宇文融出使括户的先例。不过﹐武周时括户准许在一定条件下“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逃户在客居地方固然不乏佃农或雇农﹐但被收编的逃户主要不是他们。宇文融主持的括户是和括田同时进行的。开元十二年括出客户八十余万和相称的田地。有的地方官追求逃户括出的数量﹐甚至把原有土户也作为客户。过去括到逃户﹐附籍即是编户﹐这时出现了附籍客户。括出的新附客户﹐“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所称轻税是每丁交纳一千五百文﹐按时价计算﹐客户每丁要一次交纳相当于租庸调两年的总量﹐实际负担并不轻。开元十八年﹐六年优免期满﹐按照规定﹐所有客户应当与当地百姓一样承担课役。当时裴耀卿上疏认为﹐“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因此他建议予以分别对待﹐宽乡地区组织客户佃耕官府闲田成为营田民。人多地少的狭乡可将客户移往地多人少的宽乡。在他提此建议之前两年﹐朝廷已下令﹐诸州客户有情愿去缘边州府开垦的一律给予土地﹐裴耀卿再次提出类似建议﹐反映迁徙客户去宽乡实际难以执行。事实上裴耀卿建议后也没有执行。但由此可以看出﹐开元中括出的客户多数仍是具有少量土地的贫困下户。天宝十一载 (752)诏书指出那些“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广置庄田﹐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即招留客户当佃农。可见也有不少客户充当了庄田上的佃农。

安史之乱后﹐代宗宝应元年(762)命令所有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户“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编附当地户籍﹐赋役负担比照原来居民(即土户)减半。代宗大历四年(769)改订户税敕﹐“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一律分两等收税﹐有产“浮客”要分等交税。两伟洳嫉内榉沽丝彼凹翱突木瘵成为十年后两税法对有产客户与土户同样分等纳税的前奏。

德宗建中初实施两税法﹐明确规定“户无土客﹐以见(现)居为簿”﹐纳税多少﹐“以贫富为差”﹐当时全国土户约一百八十万﹐客户约一百三十万。客户和土户同样要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至于无产客户(佃客﹑雇客)虽然继续存在﹐因为不是两税户﹐一般没有正式编入国家户籍。

两税法创始时的“土客”乃是土著户和客籍户之分

唐代社会存在的逃户多数是贫困户唐高宗﹑武则天以来﹐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广占田地的地主官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从事生产。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租佃制成为最通常的生产组织形式。玄宗诏书说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充分说明开元天宝时客户佃食制已有了明显的发展。两税法实施后﹐唐政府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于是土地日益集中。唐朝末年﹐有人上书指出﹐民有“五去”﹐其中包括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可见逃户充当佃食客户是普遍的现象。中唐以后﹐随着佃食队伍的日趋扩大﹐唐代客户长期存在的客籍户含义已经一步步趋于消失﹐过去的土客连称逐渐演变为有田产的一方为主户(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没有田产的另一方为客户。自五代时开始﹐逐渐出现了主客对称。

宋 凡属无常产者﹐都划为客户。客户绝大多数是佃户﹐也称佃客﹑地客﹑火佃﹑小客﹑小火﹑旁户等﹐除一部分居于城郭市镇的城市贫民称坊郭客户外﹐绝大多数散居农村﹐赁人之庐﹐居人之地﹐佃人之田以谋生。客户虽与部分三等户﹑四﹑五等户都属农民阶级﹐但它却是这个阶级的最低层(见户等制)。据宋代户口统计﹐客户在总人口中的比数是变动不居的﹐北宋初年约占百分之四十﹐以后逐年下降﹐到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下降到最低点﹐为百分之三十点四﹐以后逐步回升﹐到南宋绍兴末年回升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宋代客户自宋初即已登录在国家版籍上﹐具有国家编户齐民的意义。这与前代“皆注家籍”的部曲﹑客户已经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客户地位也有所提高﹐客户被主人伤害致死﹐即使主家是官户﹐也要科罪判刑。客户同主户的依附关系﹐则因地而异。在夔州路﹐客户不能离开主人而他迁﹐随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谓之“随田佃客”﹐客户及其妻女都要遭到主人的奴役﹐客户身死﹐其妻亦不能自由改嫁﹐客户同主人具有较为强固的人身依附关系。客户不但遭受主人的奴役﹐同时还要承担主人转嫁来的官府的租庸调﹐负担极为沉重。在实行封建租佃制的广大地区﹐客户同主人结成了封建的契约关系。客户按契约向主人纳租﹐秋收完毕可以离开主人他去﹐在有的地区农隙之时还可为他人雇佣﹐从事贩运等项活动。客户向主户缴纳的地租以产品为主﹐这种产品租有三七分制﹑四六分制和对分制﹐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对分制。在生产发达的太湖流域定额地租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宋代客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少数有了一块田园﹐有的上升为主户﹐有的发展成为佃富农﹐有的去做商贩﹐并且成为富商。宋以后﹐人们一般将非土著居民称为客户或“流移客户”﹐但客户不列在政府的户口统计中。

宋代则凡属无常产者,都划为客户。客户绝大多数是佃户,散居农村,佃人之田以谋生。客户虽与部分三等户、四、五等户都属农民阶级,但它却是这个阶级的最低层。客户同主户有常产的税户)的依附关系,则因地而异。经济落后区,客户同主人具有较为强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实行封建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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