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卖

更新时间:2023-01-06 09:26

绝卖:指房屋典期届满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以致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一般指典当期满不赎,逾期10或30年的成绝卖。对有绝卖条件的典当关系,双方同意回赎的,允许回赎

定义

宋代的一般买卖。与活卖、赊卖同为宋代买卖契约的分类之一。

绝卖的规定

被绝卖的物品必须是死当的物品。典当行虽然在典当关系存续期间占有典当物,但并不享有典押物的所有权,对典押物不能收益、处分。但典押物成为死当物品后,典当行即取得典押物的所有权,此时典当行对典押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也就有权对典押物进行绝卖。

绝卖的条件

绝卖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在典契中有作绝之预约。如当事人在典契中仅有典期之约定而未言明逾期不赎即作绝卖者,不得视为作绝之预约。

②须作绝之预约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绝卖产生的法律后果

绝卖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将被绝卖的典当物的所有权从承典人手中转移到买受人手中;二是典当行将典当物通过绝卖变成货币,以清偿典押人欠典当行的典金、利息和其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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