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

更新时间:2023-06-09 14:10

财政包干是中央核定收支总额,分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包干上缴收入或中央差额补贴,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自行组织收入,自主安排支出,自求收支平衡。它是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如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 (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预算体制就属这种类型。其主要内容: 地方收支划定后,由地方包干,自求收支平衡;收大于支的地区,包干上缴,相应计算收入留解比例;支大于收的地区,中央差额补贴,地方包干使用;超收部分,原规定全部留地方,后改为超收1亿元以上部分上缴中央50%;年终结余留用;体制一年一定。

制度介绍

其具体办法在不同年度不同,财政包干的方法在1971年开始实行,在当时情况下,证明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它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调动了地方筹集财政资金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综合平衡。从1980年起,我国财政部门又采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以1979年各地方的财政收支数为基础,核定地方收支包干的基数,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规定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将工商税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集收入;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后仍收不抵支的,再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支出数额确定后,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可以少支,中央不再增加补助,地方财政必须自求平衡。这种办法把地方类权力结合起来,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所以又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从1989年起,又调整基数,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质,使得财政包干制度更加完善。

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此背景下,在朱镕基总理力推下,分税制改革出台,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政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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