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

更新时间:2024-06-09 02:10

退职是国家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又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经批准自愿退离工作岗位的职工的一种处理方法。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由于非因公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老体弱不能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 (工人还需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退职。退职职工,仍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退职条件与全民所有制相同,只是退职后的待遇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省、市、自治区参照全民所有制退职待遇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全民所有制的退职职工的待遇。

退职定义

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前,保障待遇是40%工资,另给予公费医疗。1992年1月1日起建立社会养老统筹后,专指职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进行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休养。

退职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第二条的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符合第二条(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第二条(三)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退职有了新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缴费未满15年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待遇由各省规定。

退职条件的最新规定: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第六条、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退职待遇

总体介绍

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调节金)*40%+个人养老金

按新办法计算的退职生活费,如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同制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工伤职业病

劳动部办公厅公布

国家劳动部

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签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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