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孔子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07-03 12:45

中国孔子基金会是1984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由民政部注册,文化和旅游部与山东省共管的全国性文化学术基金组织。首任名誉会长谷牧,首任会长匡亚明,现任理事长于晓明,副理事长、秘书长国承彦

建设宗旨

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儒家学说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

业务范围

募集资金国际合作、专项资助、展览展示、咨询服务、学术交流

发展历史

1984年9月22日,值孔子诞辰2535周年纪念日,中国孔子基金会在曲阜孔庙大成殿前正式宣告成立。谷牧同志任名誉会长、匡亚明同志任会长。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成立和发展,得到了邓颖超、习仲勋、杨尚昆、万里、胡乔木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胡耀邦、江泽民、李鹏、李瑞环、贾庆林、吴学谦、李岚清、何鲁丽、顾秀莲、李铁映等同志对中国孔子基金会的事业发展也给予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周谷城曾担任基金会首席名誉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光英、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楚图南、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刘靖基、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等曾担任基金会名誉顾问。

1984年至1986年,中国孔子基金会在曲阜办公。1986年至1996年,基金会迁至北京。1996年8月,在谷牧同志的建议下,经中央批准,基金会迁回济南,由山东省委领导,时任省委书记赵志浩同志亲自担任会长。

自成立以来,中国孔子基金会积极开展募集基金,先后得到王光英、李嘉诚曾宪梓等海内外热心人士,日本、韩国、新加坡国家和地区友好团体,国内许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慷慨捐赠与大力支持。

期间,通过举办各类高端学术会议,推动孔子思想和儒家学说的研究阐发和弘扬传播;支持修复孔庙、孔府、孔林,推动曲阜名城保护和建设;主办高端学术期刊《孔子研究》;发起成立国际儒学联合会中国实学研究会等社团机构;多次与国际儒学联合会共同主办纪念孔子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1989年至今)、中韩儒学交流大会(2014年至今)、东亚儒学论坛(2017年举办);参与承办了世界儒学大会(2008年至今)、尼山世界文明论坛(2010年至今);参与发起了中国(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1989年)。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4A级基金会。

组织架构

架构概述

中国孔子基金会在民政部注册,由文化和旅游部主管。设学术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孔子学堂推进委员会3个内设机构,设有曲阜办事处。

1996年基金会由北京迁回山东后,经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2020年10月,经山东省委研究,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整建制并入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设立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作为尼山世界儒学中心理事会和中国孔子基金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政府直属公益一类正厅级事业单位,编制150人,归山东省委宣传部管理。孔子研究院孔子博物馆孟子研究院划转尼山世界儒学中心管理,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与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等高校、社科研究机构、儒学研究资源建立协调创新体系。按照一个中心、若干分中心的“1+N”模式,依托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建设若干分中心。

中共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白玉刚任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主任,于晓明同志任中国孔子基金会理事长,国承彦同志任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党委书记、副主任,中国孔子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组织人事部(机关党委)、研究生部、学术研究部、传播普及部、交流合作部(尼山世界文明论坛工作部)、文献期刊部、基金管理部。

理事会

理 事 长:于晓明

副理事长:国承彦、孔繁轲

秘 书 长:国承彦(兼)

副秘书长:邢成湖 周 静 米怀勇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晓明 马韵升 王为达 王学典 王钧林 米怀勇

邢成湖 杨承林 吴立春 国承彦 周 静 赵先德

施乾平 聂 慎 常翠鸣 康承宝 扈书乘 舒大刚

监 事 长:刘绵付

监 事:贠 红 刘绵付 隋云鹏

学术委员会

顾 问(36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志民 方克立 孔 繁 冯达文 冯其庸 成中英

吕文郁 刘大钧 刘示范 刘蔚华 汝 信 许嘉璐

牟钟鉴 杜维明 李锦全 吴 光 张立文 张岂之

金春峰 周立升 周桂钿 赵馥洁 俞荣根 饶宗颐

钱 逊 钱耕森 唐凯麟 阎 韬 葛荣晋 董金裕

傅佩荣 蒙培元 楼宇烈 蔡仁厚 蔡德贵 潘富恩

主 任:陈 来

副主任(6人,按年龄排序):

郭齐勇 李存山 朱汉民 王学典 王中江 舒大刚

委 员(104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建福 干春松 万俊人 王 杰 王曰美 王中江

王庆节 王国良 王育济 王学典 王钧林 王新春

方光华 方国根 孔祥林 邓国光 白 奚 仝晰纲

朱人求 朱汉民 乔清举 向世陵 刘泽亮 刘学智

江林昌 孙聚友 杜泽逊 李 伟 李存山 李宗桂

李承贵 李维武 李景林 李翔海 李瑞全 杨 明

杨国荣 杨泽波 杨柱才 杨祖汉 杨朝明 杨儒宾

肖永明 吴有能 吴根友 何 俊 余秉颐 宋志明

张 践 张奇伟 张学智 张能为 张新民 陈 来

陈卫平 陈少明 陈绍燕 邵汉明 苗润田 范瑞平

林乐昌 林存光 林安梧 林忠军 郑朝晖 单 纯

单承彬 赵卫东 姜广辉 洪修平 姚新中 柴文华

徐公喜 翁惠明 高瑞泉 郭 沂 郭齐勇 涂可国

黄玉顺 梁 枢 梁 涛 梁钦元 彭 林 彭国翔

葛志毅 董 平 董恩林 蒋国保 曾振宇 景海峰

程奇立 傅永吉 傅永聚 舒大刚 赖永海 鲍鹏山

蔡方鹿 裴传永 廖名春 樊和平 黎红雷 颜炳罡

主要荣誉

2012年和2013年,中国孔子基金会连续被文化部评为“先进社会组织”,2015年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2012年以来一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业务品牌

相关综述

中国孔子基金会主要公益文化品牌有:纪念孔子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尼山世界文明论坛、《孔子研究》、孔子文化世界行、孔子学堂、中国孔子网融媒体平台、《论语》译介工程、儒家文化经典数字化工程、《儒藏》、《中国儒学百科全书》等。

文化活动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1989年参与创办的高端国际学术论坛。自1989年起,在孔子诞辰逢五或逢十周年之际,中国孔子基金会联合国际儒学联合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主办一次大规模纪念孔子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活动。2014年9月,“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以维护世界文明多样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宗旨使命,以世界文化巨人孔子的诞生地——尼山命名的文明交流互鉴平台。 2010年创办,由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国际儒学联合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每年举办一届。

是中国孔子基金会于2009年创办的孔子文化“走出去”品牌项目。该项目旨在于全球范围内传播孔子思想,开展大型综合汇展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孔子生平事迹影响展”、“孔子故里·中国山东图片展”、“儒家文化主题书画展”,儒家文化和齐鲁文化主题图书、光盘、电视、电影、动画片展播,大型孔子像赠送,文艺演出,孔子文化讲座等。

孔子学堂是中国孔子基金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曲阜重要讲话精神,于2014年创办的大型公益文化品牌项目。孔子学堂深入实施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网络“六进”工程和名师、名课、名堂“三名”工程,通过成立讲师团、志愿服务团,推出公益公开课,开展经典诵读等,探索构建标准化、特色化、生活化品牌发展体系,深入开展“孔子学堂万里行”大型公益活动,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画好中国人的最大同心圆。截止目前,孔子学堂已设立近3000家,海外29家,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17个国家和地区。

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共同主办的传播平台,形成了网站、APP、微信微博、头条号等全方位的融媒体格局,成为弘扬儒家思想、齐鲁文化和中华文化的重要窗口。2017年,在“文传榜·2016”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系列征集发布活动上,荣膺中国“十大国学网站”之首。举办多次“全球祭孔网络直播活动”“中华经典吟诵大会”等品牌文化活动。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2016年启动的山东省重点文化项目。完成儒家经典古籍文献纯文本数字化3000余卷,30余万页,约5000余万字,建设完成儒家文化经典数据库、儒家数字图书馆、儒家文化数字展馆等。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2004年启动的孔子文化国际传播工程,翻译出版了英、法、德、俄、日、韩等6种语言的中外文对照本《论语》。2017年,为推动“一带一路”国家文化交流,策划开展“一带一路”国家《论语》译介工程,出版了阿拉伯语蒙古语、西班牙语、捷克语葡萄牙语5种中外文对照本《论语》。《论语》译介工程,共完成11种语言的中外文对照本《论语》,通过各类文化交流活动传播至世界各地,为广大海外读者学习儒家经典提供了有益帮助。

2022年3月3日上午,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尼山世界儒学中心、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同发起的“孝心工程·光荣小屋”在乡老复员军人关爱项目在济南举行启动仪式。该项目的目标是,针对符合资助条件、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自愿申请、因地制宜、一户一策的原则,依托原有住房进行必要装修改造,配备必要的生活家具用品及健康监测设备,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并配套医疗保健志愿服务

2020年11月26日,联合研究生院揭牌成立,汇聚一流教研力量,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等16所院校联合培养儒学专项研究生。

期刊丛书

1986创刊,双月刊,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主管、中国孔子基金会主办。以刊登孔子思想、儒家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等有关的学术论文为主,特别关注对中国思想文化源头的研究,以及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文明交流对话等问题的研究。该刊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国家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2005年联合四川大学共同推出的儒学文献的大型丛书。已出版“史部”274册、“经部”89册、《儒藏精华》260册。预计收书5000种、文字约5亿、分装约500册。《儒藏》首次对中国儒学的成果和史料进行系统收集、编校和出版,是中国儒学成果的总汇,也是中国儒学历史资料之集成。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1997年推出的国内首部关于儒学的百科全书,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分为“儒学通论”和“历代儒学”两大部分,约220万字、1866个条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孔子基金会。英文名为CHINA CONFUCIUS FOUNDATION,缩写名为CC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儒家学说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社会捐助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东外环路2668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公募、管理、运作基金;

  (二)组织关于孔子思想、儒家学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

  (三) 促进海内外的文化学术交流,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协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 ;

  (四)传播和弘扬孔子思想和中华传统文化

  (五)接受来自海内外的捐赠;

  (六)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资助活动;

  (八)围绕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参与教育、文化事业文化产业

  (九)完成国家部门和山东省委交办的及捐赠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孔子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儒家文化、对本会捐赠的捐赠人、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贡献、对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主管部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四)推荐理事候选人;

  (五)受聘自愿,退聘自由。

  理事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宗旨;

  (二)出席本会理事大会;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理顺工作关系,理事长可推荐由中共山东省委任命的基金会秘书长兼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为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影响,本基金会特推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学术研究出版与交流活动 ;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普及与传播 ;

  (三)举办教育、文化事业、文化产业;

  (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募捐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活动 ;

  (二)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

  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设立教师奖,对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奖励 ;

  (二) 设立成才奖,对在校的优秀大学生奖励 ;

  (三) 建立一所学校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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