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3 17:47

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包括属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属乡级行政区县辖区

历史沿革

民国时期,一直有县、区(县辖区公所)、乡三级行政区划。如民国7年(1918),建始县全县设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10个区。民国22年(1933)春,县下设区公所。民国22年(1933),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在官店口镇建立建始县苏维埃政府(下辖6个区24个乡苏维埃政府),国(民党)共(产党)两种政权并存。

1949年解放后,也有县、区(县辖区公所)、乡三级行政区划。如1949年11月5日,建始县城解放。次日,成立县人民政府,下设城乡、茅田、三里、花坪、官店5区。1950年5月,增设高坪(由原高店乡与望坪乡合并后各取一字成为高坪)、长梁、天生(后称铜鼓)3区,共8区。1951年5月,全县共设10区,183个乡(股级乡镇)。1954年,设城关镇,全县增加到216个乡。1961年5月,恢复区级建制,全县设猫坪、长梁、茅田、龙坪、高坪、三里、花坪、景阳、官店9个区和城关镇,全县共120个乡级人民公社。同时撤消城市人民公社。

20世纪60、70年代,行政机构为区公所人民公社三级。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区)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20世纪80年代,基层政权机构由20世纪70年代时,从公社变迁为区公所管辖下的乡镇梯级管理体制,区公所设区委书记、区长,属正科级,配合有近20名干部,每个区公所配一辆吉普车。乡镇为股级,配备8-9名干部,设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副书记、副乡镇长等。20世纪80年代末毕业分配到某区公所下辖的某乡工作,最后感受了股级乡镇的工作环境,简陋的办公室,材料靠手写,下村靠走路,开会靠嗓子。

20世纪90年代,全国进行了撤区并乡建镇工作,撤区公所,将县级设的派出机构“区(县辖区公所)”全部撤掉,减少中转环节;解放初设立过小乡,并乡建镇,扩大乡镇领辖范围,减少行政管理单位。例如仁怀县最后确定的方案是,全县由原来的50多个小乡镇合并为19乡镇,乡镇行政级别提升了,原来的小乡镇为股级,并乡镇以后为科局级(乡科级)。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区级(地区级)省辖市(地级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地级市、直辖市下辖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县级市并列的县级行政区。县级市所辖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并而消亡。

截至2020年底,中国共计973个市辖区。

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台的《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允许直辖市和地级市设立市辖区,其中市区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对于中心城市市辖区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70%;第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市辖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本市所有市辖区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下辖四个县级区,虽设置有政府机构,但不是正式行政区划建制,属行政管理区。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各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地区组织。

澳门特别行政区

注: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各堂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地区组织。

台湾省

注:台湾省的市辖区等同于乡级,为虚拟派出单位。

参考资料:

县辖区

地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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